破產會影響自住、配偶聯名物業嗎?破產前轉名物業可行嗎?
一文了解破產前物業轉名限制和處置要求
破產會影響自住、配偶聯名物業嗎?破產前轉名物業可行嗎?
破產是一個人無力償還債務時所執行的法院判決及命令。《破產法例》可以向破產人提供保護,並協助破產人重整債務。可是對於擁有物業的破產人而言,該物業會面臨哪些問題呢?若破產人的物業屬自住用途,業權仍要交予破產受託人嗎?配偶聯名物業於破產時會怎樣處置?如果破產前先為物業轉名,這做法又可行嗎?
破產自住物業
破產期間的收入在扣除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的合理開支,包括居住、衣服、膳食、交通、教育、醫療、入息稅及強積金供款等之後,要全數歸於破產受託人,由她/他再分配予債權人。對於破產相關條例不熟悉的朋友,可能會認為自住物業屬於「居住」的基本需要之一,而只有其他非自住物業才會歸於破產受託人。實然,香港《破產法例》仍將破產人的自住物業視為其資產之一,會同樣受到申索與變賣,並不會出於破產人的實際居住需要而獲得豁免。
破產配偶物業
至於破產人跟配偶聯名擁有的物業破產後又會怎樣處理?在破產時,破產人自己的業權份額將要交予破產受託人,受託人會嘗試出售該業權份額,而所得的款項將分配予債權人。
若破產人跟受託人充分合作,首次破產人士於四年後即會自動獲解除破產。但在解除破產時,即使破產人被申索的物業業權份額仍未被賣出,破產人並不會因破產解除而重新獲得該份額,而只會繼續歸屬受託人,直至於市場上變賣套現並將款項還予債權人為止。
破產物業轉名的限制
那麼破產前後對於物業轉名有什麼限制?若破產人在申請破產前將自己的物業業權全部或部分轉讓予他人,這是否就可以規避破產後物業被破產受託人申索呢?
當然事實上這是不被容許的。不論是以零成交價「送讓契/送贈契」(deed of gift)形式轉名,或是以大幅低於物業市價的成交價作「轉讓契」(assignment)買賣的形式轉名,只要物業轉名是於破產呈請前的五年之內進行,破產管理署或債權人都有合理原因視之為規避還債責任,而有權向法院申索該物業或業權。業權轉移的形式皆可以通過於土地註冊處查冊而得知,有意申請破產的人士請勿心存僥倖,試圖在為物業進行轉名手續之後再申請破產。
破產以外的選擇
破產對於一個人的財務狀況影響重大而深遠,作出這決定前應該深思熟慮,只可視之為最終手段。在申請破產前,仍可以尋求其他債務解決方法,包括個人自願安排(IVA)、債務重組(DRP)等。以上了解過自住或配偶物業於破產時的處置要求,以及對於破產前物業轉名的嚴格限制後,對於陷入有債務困難的人士,若希望盡力保留辛苦得來的物業,可以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,我們會悉心了解您的債務及財務狀況,尋求破產以外的最理想解決方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