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清盤與個人破產分別是什麼?公司清盤程序中董事及股東責任不盡相同
一文了解公司清盤與破產分別及程序!公司清盤股東/董事責任有什麼?
公司清盤破產分別是什麼?
首先若從法律基礎來區分,在香港有限公司的成立是根據《香港法例》第 622 章《公司條例》(Cap. 622)註冊成立,而公司清盤程序則根據第 32 章《公司(清盤及雜項條文)條例》(Cap. 32)進行。而對於個人破產,則是依照第 6 章《破產條例》(Cap. 6)處理。
另外亦應該注意的是,在香港無限公司並非獨立法人,而是要東主個人為公司承擔無限的債務責任,因而無限公司與個人一樣會循《破產條例》執行破產,而非公司清盤程序。
再以適用對象與程序目的來區分,公司清盤適用於無法償還債務的公司,清盤會清算公司資產,按照法律優先序分配給債權人,並結束公司營運。個人破產則針對無法償還債務的個人,一方面保護債務人免於再受債權力討債,另一方面以法律程序將債務人的資產最大限度地重新分配予債權人,最後讓債務人在經濟上獲得重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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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清盤程序概述
以債權人自動清盤為例,公司清盤程序為:
1.債權人向有關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,而作為債務人的公司無法償債
2.債權人向法庭、破產管理署及有關公司提交清盤呈請書,此時公司清盤程序正式開始
3.進行法庭聆訊,為清盤作裁定
4.清盤呈請被裁定公平、公正,法庭向公司頒布清盤令
5.所有債權人和其他有關人士進行會議,商付清盤安排
6.委任清盤人,以執行清盤程序
7.清盤人變賣公司資產,並將所得款項分發給債權人
8.清盤完成,解除清盤人之職務
9.註銷公司登記,並解散公司
在清盤程序開始後,將會指定一名清盤人(liquidator)來接管公司,負責處理公司的資產和債務,並將資產變現後分配給債權人。清盤人同時亦負責調查公司的營運和財務狀況,以及公司成員可能有的不當行為。在整個清盤過程中,公司的董事及成員將會失去對公司資產的控制權。對於員工的遣散問題,應該了解遣散費計算方法,確保在清盤過程中保障員工的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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