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清盤與個人破產分別是什麼?公司清盤程序中董事及股東責任不盡相同

一文了解公司清盤與破產分別及程序!公司清盤股東/董事責任有什麼?

在香港公司清盤與個人破產是兩個不同的法律程序,它們分別適用於公司和個人的債務問題。林志宇律師團隊將概述公司清盤與破產之間的分別,並簡介公司清盤程序,以及在公司清盤董事及股東的責任。

公司清盤破產分別是什麼?

首先若從法律基礎來區分,在香港有限公司的成立是根據《香港法例》第 622 章《公司條例》(Cap. 622)註冊成立,而公司清盤程序則根據第 32 章《公司(清盤及雜項條文)條例》(Cap. 32)進行。而對於個人破產,則是依照第 6 章《破產條例》(Cap. 6)處理。

另外亦應該注意的是,在香港無限公司並非獨立法人,而是要東主個人為公司承擔無限的債務責任,因而無限公司與個人一樣會循《破產條例》執行破產,而非公司清盤程序。


再以適用對象與程序目的來區分,公司清盤適用於無法償還債務的公司,清盤會清算公司資產,按照法律優先序分配給債權人,並結束公司營運。個人破產則針對無法償還債務的個人,一方面保護債務人免於再受債權力討債,另一方面以法律程序將債務人的資產最大限度地重新分配予債權人,最後讓債務人在經濟上獲得重生。

公司清盤程序概述

香港的公司清盤程序可以分為自動清盤(voluntary winding-up)和強制清盤(compulsory winding-up)兩種主要形式。自動清盤可以由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發起,當任何一方認為該公司無法償抵債務並繼續經營,即可以提出申請。強制清盤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提出,並由法院根據公司的財務狀況,以及清盤是否公平、公正,作出是否清盤的裁定。簡單來說,公司任何一位債權人、股東、公司本身或法院,均可提出呈請將公司清盤。

以債權人自動清盤為例,公司清盤程序為:


1.債權人向有關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,而作為債務人的公司無法償債


2.債權人向法庭、破產管理署及有關公司提交清盤呈請書,此時公司清盤程序正式開始

3.進行法庭聆訊,為清盤作裁定

4.清盤呈請被裁定公平、公正,法庭向公司頒布清盤令

5.所有債權人和其他有關人士進行會議,商付清盤安排

6.委任清盤人,以執行清盤程序


7.清盤人變賣公司資產,並將所得款項分發給債權人

8.清盤完成,解除清盤人之職務

9.註銷公司登記,並解散公司

在清盤程序開始後,將會指定一名清盤人(liquidator)來接管公司,負責處理公司的資產和債務,並將資產變現後分配給債權人。清盤人同時亦負責調查公司的營運和財務狀況,以及公司成員可能有的不當行為。在整個清盤過程中,公司的董事及成員將會失去對公司資產的控制權。

公司清盤董事及股東的責任

在公司清盤程序之中,公司清盤董事責任重大。在清盤過程中,董事需要配合清盤人,為公司財務狀況提供正確無誤的資訊。根據《公司條例》,如果董事在公司即將破產時進行欺詐行為或不當轉移資產,可能會面臨個人法律責任,包括民事或刑事責任。至於公司清盤股東責任則較輕微,股東的責任通常限於其對公司投放的投資資金,而對於有限公司,股東不需為公司的債務負責。

公司清盤與個人破產都並非絕路

希望透過以上說明,能讓大家更了解公司清盤的程序,以及公司清盤董事及股東的責任。公司清盤與個人破產的分別不小,但兩者都不應該被視為絕路。如你陷入破產的邊緣而需要具體的法律建議,歡迎免費諮詢林志宇律師事務所團隊的專業法律顧問,我們將根據你的狀況提供最合適的方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