了解香港公司強制清盤程序及觸發條件 - 林志宇律師事務所

一文了解了解香港公司強制清盤程序及觸發條件?

公司長期欠債無法清還?認識香港公司強制清盤程序及觸發條件

近年香港的營商環境並不容易,零售、飲食等行業均稱進入寒冬。如果有限公司背負債務,其中一個後果是結束業務、執行清盤。什麼條件會觸發公司強制清盤?公司自願清盤與強制清盤有什麼分別?林志宇律師團隊以下介紹香港公司的強制清盤程序。

什麼是公司強制清盤?

於香港公司分自願及強制清盤兩種。自願清盤一般指公司雖有能力償還債務,但股東或債權人仍決定提出申請,結束業務並遣散公司,將資產變賣套現以償還債務。有限公司自願清盤必須經由股東或債權人召開股東大會,以特別決議的方式決議是否將該公司清盤結業。清盤決議通過後,公司即可以向法庭申請頒布清盤令。

然而,若公司已經資不抵債,卻拒絕自願提出清盤申請,則要走強制清盤的程序。當股東或債權人面臨這情況而提交清盤申請,法庭會確認公司是否真的無力償債,若然屬實,即會頒布「強制清盤令」,判決公司強制清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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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公司強制清盤觸發條件

以下為香港公司強制清盤的觸發條件,根據《公司(清盤及雜項條文)條例》,法庭可能會向香港的有限公司頒布強制清盤令:

 
  1. 公司無力償還港幣 $10,000 元以上的債務

此為香港公司強制清盤最普遍的原因,當債權人證明公司無力償還指定金額的債務時,法庭可能會頒布清盤令。

 
  1. 法庭認為清盤行為公正公平

即使公司有能力償還部分債務,但一旦法庭認為清盤是對所有債權人和股東最公平、公正的做法,也可能會頒布清盤令。

 
  1. 公司成員已通過特別決議,要求法庭頒令清盤

在自願清盤程序中,公司成員可以通過特別決議,要求法庭頒布清盤令,以合法結束公司業務。

 
  1. 有證據顯示公司處事方式損害到部分或所有股東之權益

若公司管理層的行為損害了股東的利益,例如有挪用公司資金或進行欺詐行為,股東可以向法庭申請強制清盤。

 
  1. 公司在註冊後一年仍未開業或停業已一年

如果公司在註冊後未有開展業務或已停止營業超過法定時限,法庭可能會認為公司不再具有經營能力,因此頒布清盤令。

 

公司一旦符合以上條件的任何一項,法庭會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,判斷是否頒布清盤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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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公司強制清盤的程序:

  1. 發出還債要求書: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可以向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,要求公司在 21 日內償還債務。若公司不從,債權人可以要求清盤。

 
  1. 提交清盤呈請:股東、債權人或公司自己均可向法院、破產管理署及公司提交清盤呈請。

 
  1. 聆訊:法院將排期審理清盤呈請。在聆訊七天前,呈請書須在政府憲報刊登一次,並至少在兩份本地報章(中、英文各一份)刊登一次。提交人需向破產管理署及總執達主任提交呈請書副本,亦要將法庭蓋印副本送到公司的註冊辦事處。

 
  1. 頒布清盤令:法院確認公司無力償債,並且符合上述《公司(清盤及雜項條文)條例》中的任何一項條件,便會頒布強制清盤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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頒布清盤令的後續事項

在經過強制清盤的申請及法院程序,並且法院頒佈清盤令後,有以下的後續事項。

 
  1. 委任清盤人:法院將委任清盤人主理並監察整個清盤過程,於香港普遍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臨時清盤人。

 
  1. 變賣公司資產:清盤人會在清盤令頒布日期起計三個月內召開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。在進行議決後,清盤人可以開始變賣公司資產,並按以下優先順序分配給債權人:

 
  • 優先債權人(例如被拖欠薪金的公司員工)

  • 一般無抵押債權人

  • 無抵押債權利息

  • 按股東權益向股東發還剩餘的資產

 
  1. 員工索償:公司的僱員會被自動視為公司的優先債權人,可優先從資產中獲得欠薪和遣散費,但不可超過法定上限 HK$18,000。

 
  1. 解散公司:當清盤人確認公司所有資產已變現,並將款項全數用於還債,清盤人即會向公司註冊處提交《免除清盤人職務證明書》。提交日起計滿兩年後,公司將正式解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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