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次申請破產年期及收費有什麼不同? - 林志宇律師事務所

一文了解第二次申請破產年期及收費有什麼不同?

第二次申請破產會有什麼不同?了解第二次破產維持年期及收費

香港近年的經濟大環境暗淡,即使已經破產過的人,亦有可能要申請第二次破產。那麼第二次破產年期是否較長?第二次破產收費又有否不同?申請有什麼困難?會失敗嗎?以上圍繞第二次破產的問題,林志宇律師事務所以下為你一一解答。

何謂第二次破產?

所謂第二次破產,絕大多數情況是指一個人在申請過破產並經過四年,獲解除破產令之後,再次因債務問題而需要再申請破產。因已破產人士的信用評級會跌至最低,而處於破產狀態中的人士如要向任何人或團體、機構借貸港幣一百元或以上的金錢,必要先披露自己的破產人身分,因而再能夠成功借貸的機會較微。


然而實際上,雖然有破產紀錄的人士(從破產令生效日起計將保留八年)難以再向銀行、一線財務等正規機構借貸,但若為較不正規的財務機構,則有可能獲批出貸款。若債務人再次無力償還這些新的貸款,的確仍有可能在破產令尚未解除之前,已有需要申請第二次破產。

第二次破產年期可至八年

一般情況下,破產令頒布後,經過四年而破產管理署不提出反對,破產令即會自動解除。然而,第二次破產的年期將會由四年增長至五年,這段期間破產人的所有收入都只可保留支持基本生活的部分,其餘都必須交予受託人,再分配予債權人。要注意的是,一旦任何一名債權人(不論新或舊的債務)或受託人對第二次破產申請提出反對,而法院接納,第二次破產年期將最長可至八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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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次申請破產的難處

根據過往的個案經驗,申請第二次破產將會面對更艱難、嚴峻的局面,因債權人在面對無法收取債務人的還款時,可能會採取較強硬的手段。

一般情況的破產,都會由破產管理署的破產管理主任擔當受託人,執行破產處理。對於第二次申請破產的債務人,債權人可能會委任律師行擔任受託人,並要求受託人對二次破產人作更嚴苛的管理,包括縮減基本生活支出,以增加每月收入中的還款額,還款予債權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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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次破產收費

破產涉及的費用主要為破產管理署費用及法庭費用,對於第二次破產收費亦相同。然而若債務人希望委託律師代表自己出庭,以讓聆訊程序更順利,並能爭取更理想的還款安排,則可能需要加上律師費用,屆時的第二次申請破產的收費將相應提高。

申請第二次破產有可能失敗嗎?

破產實然不似債務舒緩個人自願安排,只要債務人確實無力還債,債權人則不可以反對破產判決。然而,唯若債務人以不實手法(例如偽造文書、虛報收入或資產狀況)對待債權人再申請破產,債權人可以提出反對破產,更有可能控告債務人。債務人切勿以身試法,應以誠實的態度處理債務,最終總有能夠解決債務的方法。

如有需要 應及早諮詢專業人士

了解申請第二次破產的年期及收費後,如真有需要辦理第二次破產,應該謹慎處理,建議可以諮詢專業人士,歡迎聯絡林志宇律師團隊,我們將就你的情況擬訂最合適的方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