遣散費是什麼?了解領取遣散費資格、上限及計算方法
了解遣散費是什麼,遣散費資格、上限及計算方法,公司必須為合資格的員工支付遣散費,以保障員工的經濟收入。
什麼是遣散費?
企業或許因為市場環境變壞或營業策略不再有效而欠下債務,成為債務人,致使企業可能無力繼續經營而需要遣散部分或全部員工,尤其於近年的香港,這屬於不罕見的情況。而遣散費是指當僱主因經營困難、業務縮減或其他非個人原因解僱僱員時,便須按照《僱傭條例》規定支付的補償金。遣散費的原意是補償僱員,並幫助僱員應對失業期間的經濟困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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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取遣散費資格
要符合領取遣散費的資格,僱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:
持續受僱:僱員必須已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最少 24 個月。
解僱原因:僱主因以下原因解僱僱員:公司清盤、業務結束或轉讓、業務性質變更、業務場所關閉或搬遷、組織結構重組或裁員等。
但要注意,如果僱員是因嚴重違紀、故意失職或無理辭職被解僱,則無資格領取遣散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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遣散費上限
遣散費的計算公式主要根據僱員的月薪和服務年數來確定,兩者的定義如下:
每月基本薪金:遣散費的計算基數為僱員最後一個月的基本薪金,不包括佣金、獎金及其他額外津貼,而計算的上限為 22,500 港元。
服務年數:以完整的服務年數計算,不滿一年則按比例計算。
遣散費的計算公式為:
遣散費 = 最後一個月基本薪金 × 2/3 × 服務年數
例子:假設一名僱員最後一個月的基本薪金為 30,000 港元,並已在同一公司工作了四年,那麼他的遣散費為:22,500 港元(由於僱員薪金超出上限,因此以 22,500 港元計算)× 2/3 × 4 年 = 60,000 港元。
對於並非以每月固定形式計算薪金的僱員,例如日薪或以件計薪的僱員,遣散費會以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為基礎,由僱員從中選擇任何 18 個工作日的工資(總和的上限為 22,500 港元)× 服務年數,作為遣散費。
被遣散後僱員要自己申請遣散費嗎?
部分僱主會於裁員時,會主動連同最後一期工資計算並發放僱員應得的遣散費。但若僱主並未這樣做,僱員在被遣散後就應主動向僱主提出遣散費的申請,而僱主必須在解僱通知期結束後的兩個月內支付遣散費。被拖欠遣散費,往往意味著僱員已經失去工作及經濟基礎,對於儲蓄不足甚至有其他債務在身(例如按揭或其他貸款)的人士,嚴重可能會導致破產的局面。對於遣散費如有任何糾紛,僱員應該向勞工處求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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